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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学生处】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审核发布:宣传部 发布日期:2014/10/09 10:35:04 点击量: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精神,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评议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备,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评议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学院备案。

五、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学院财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参照贵州省规定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虽高于最低农村生活保障,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的贫困,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且未再就业的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4、班级评议认定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到饭店、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有抽烟、喝酒等消费行为的;

(6)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负责布置和安排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的特批证明,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班级评议认定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将评议结果向全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以充分征求和听取全班同学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和质疑,并予以更正。

5、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各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8、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七、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八、学校和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

九、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十、本办法学校授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安学院发[2011]2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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