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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安顺学院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
审核发布:宣传部 发布日期:2014/10/09 10:52:35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学校纪律,加强学生考勤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勤纪律。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考勤时段为学校规定的每学期开学之日到学生放假之日。其中,不按时到校注册上课者(已办理请假手续者除外)未到校期间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凡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

第五条 学生出勤异常包括迟到、早退和旷课等3种情形。其中,迟到是指未经请假而在规定的开始时点之后进入课堂、会场或其他统一组织活动场所;早退是指无故或未经允许在规定的结束时点之前离开课堂、宣布结束之前离开会场或其他统一组织活动场所;旷课是指无故或未经批准未参加应予考勤的教育教学活动。迟到、早退时间达到15分钟以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累计每3次按缺旷一学时计算,由此类推。旷课累计达到一定节数,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等处理。

第六条 学生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请病假,还须持校医务室或县、市级或以上医院证明)。3日以内(含3日)由班主任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办公室备案;5日以内(含5日)由班主任签注意见报学院审批;5天以上由班主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注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原则上学生请假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应报教务处审批和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 学生应按时销假。学生请假获批准后,从批准当日(在非工作日批准的,从批准后第1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实际请假天数,应在时限内返校,并立即到班主任及相关审批部门凭有效证明进行销假。不按时销假或不按规定履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各班考勤须明确专人负责。上课由任课教师和班级考勤员共同考勤,其余均由班级考勤员与班主任分别考勤。

第九条 凡旷课数达到10节者,各学院必须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并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审核并在学院上公示后加盖学院公章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审核后,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班考勤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考勤,凡徇私舞弊者作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分别送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备案后施行。各学院自行组织的早操、课外活动等,其考勤制度由各学院拟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按权限或会商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管理暂行规定》(安学院发〔2011〕1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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