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学生处】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审核发布:宣传部 发布日期:2014/10/09 10:54:1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谐,保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相应作出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破坏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侵害他人权益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以任何形式侮辱教职工、学生或侵害他人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背学校规定又不听值班或执行公务人员的劝告,甚至无理纠缠,阻挠正常工作、违反学校住宿及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因打架斗殴致伤引发的医疗费等相应费用,由过错责任方承担。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酗酒肇事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以虚假材料骗取钱财、荣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生,根据一学期内缺旷累计时数,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缺旷达5节者,给予批评;缺旷达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缺旷达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缺旷达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缺旷达4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缺旷达50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按《安顺学院考试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认定,合并裁决。

第十七条 凡涉及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违纪学生,各学院必须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在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并在学院内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后,会同教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凡涉及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违纪学生,各学院必须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在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并在学院内公示后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审核后,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按相应权限执行。在学生公寓(宿舍)有违纪行为而应予处分的,除适用本规定相应条款外,还应按《安顺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多次受处分的学生应加重处分: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再违反校纪,应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应受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再违反校纪,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违反校纪,受到或应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未再受纪律处分,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程序获得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其中,表现特别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解除留校察看期的程序和权限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签署考察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发文解除。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本人可在留校察看期满后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考察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罚或要求其承担以下责任:1、取消本学期(留校察看者察看期间)的一切评优评奖资格。2、打架致对方受伤者,负担受伤者的医药费、住院费、适当的营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3、担任学生干部的,职务自然免除,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4、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停发二、三、四个月的奖学金或助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内不享受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教育。给予学生处分前,应持谨慎态度,充分听取学生的申辩。处分决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妥当,手续完备。处分决定须送达本人。

违纪处分决定作出后,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分不当,学校应当改变处分决定。

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按《安顺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为,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按管理权限,报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院长授权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各级处分决定由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按权限拟定文件,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解释。原《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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