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学生处】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审核发布:宣传部 发布日期:2014/10/09 10:55:38 点击量: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主题,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树立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

(二)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社会公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德修养;

(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健康。

二、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

当学年度未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农学、师范类在校学生。

(二)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

1、符合基本条件的评定对象,享受安顺学院助学金。发放金额按每学年在校学习时间10个月、每人每月40元计算,每人每学年400元。

2、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同意后,计财处拨款,后勤集团核发。

(三)助学金扣发

符合基本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况扣发不同金额的助学金。

1、受警告处分者,扣发2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3个月;受记过处分者,扣发4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扣发全部助学金;

2、休学、保留学籍和其他长期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者,期间不享受助学金。

三、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此项为参加当年度高考被我校录取的成绩优异新生而设立的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升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1、评定对象

从新生入学注册之日起3个月后,经体检、考查合格,取得安顺学院学籍,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级学生。

2、评奖依据

依据学生进校时的高考成绩(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升入的依据其预科阶段成绩)。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分计算方式与全国不一致的,统一换算为750分后计算。特定专业因各省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计算标准不一,无法统一计算的,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可将奖学金评定时间延后至第二学期,可按在校第一学期成绩评定,奖学金发放相应延后。

3、奖项和标准

(1)特等奖:当年进校学生中,本科生高考分数超过生源省一本分数线,由其本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验证后,免交所读专业第一学年的学费。艺术类学生还需出具高中阶段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所主办各类艺术赛事中的地区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的获奖证书,体育类学生还需出具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体育赛事前八名(含第八名)的集体或个人运动员获奖证书。

(2)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参照非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获得特等奖者,须参加班级排名但不再享受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

(二)非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评定对象

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

2、评定条件

符合前述基本条件,德智体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之内,可以作为奖学金评定人选,并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等次。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不多于班级实际人数的5%,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600元;

二等奖学金不多于班级实际人数的10%,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450元;

三等奖学金不多于班级实际人数的15%,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300元。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当学年奖学金评定对象:

(1)当学年度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休学、保留学籍和其他长期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

(3)当学年度期末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不能评得一、二等奖学金,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2门次的不能评得奖学金。

三、安顺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

(二)奖项与条件

德智体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比例),在大学生基本技能、素质拓展、学术创新等各项活动中成绩优异者,可以评为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元。

1、学习优秀奖:专业成绩优异且在校级或以上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良好成绩。

2、科研创新奖: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在校级或以上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编写正式出版著作、取得其他明显科技成果者。

3、文艺活动奖:在省级各类文艺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项,艺术类学生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所主办各类艺术赛事中的地区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

4、体育活动奖:个人或集体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体育赛事前八名(含第八名)。

5、社会工作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青年志愿者行动、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中充分发挥个人特长,为学校和社会作出贡献。

6、勤工助学奖: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立自强,成绩显著。

四、各奖项评定程序及要求

(一)评定程序

1、学校职能部门拟发评定通知;

2、助学金、奖学金评定由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开展,班级民主量化评议、逐级推荐;特等奖、单项奖学金由个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推荐;

3、所有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公示后送职能部门;

4、职能部门组织审核,报学校审批并公示;

5、下文表彰,按程序发放证书以及助学金或奖学金。

(二)有关要求

1、新生奖学金在新生进校三个月后评定并发放。非新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依据学生上学年德、智、体综合量化成绩及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学年不再评定。

2、获得安顺学院各等次奖学金的学生,允许申报一个单项奖学金;其他学生一个学年可视具体情况申报两个单项奖学金。

3、获得校级奖学金同时又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奖励金额按最高等级发放。

4、对已获得助学金、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回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5、全校各学院、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据评定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进行各奖项的评定,必须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声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原《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活动优秀奖评定暂行办法》(安学院发〔2011〕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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