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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17 14:54:28 点击量:

安学院办通字〔2020〕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脱贫攻坚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际情况,现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平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在认定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做到“应助尽助”,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需尽量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汇总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二级学院要将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或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三)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开展年级(或专业)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开展班级全员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摸排、评议、认定、分档工作。

在专业年级和班级层面的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专业年级或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二级学院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认定困难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有下列情况原则上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

(5)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优抚对象子女;

(7)孤儿学生。

2、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抚养人无劳动力,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的学生;

(2)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4)其他存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主要指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贫困学生;

(2)城镇父母双下岗,家庭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1、提前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进行资助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宣传,同时寄送《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学院在新生入校时及每学年结束之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并向在校学生发放《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向班级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提供相关材料,学生应对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3、民主评议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取隐性的方式,尽量避免大张旗鼓地进行评议,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4、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的隐私和尊严。

5、结果公示。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6、学校审批。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将本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7、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校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严肃认定工作纪律。认定工作中严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确保认定工作客观、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六条各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和个人信息不泄露。

第十七条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各学院要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学院应及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将其移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取消后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公布,则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安学院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2.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申请表

附件1: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基本情况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手机

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有关信息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5.□烈士子女; 6.□孤残学生;

7.□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项仅为单选)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时填写,可复印。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2:

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学 院


系 别


专 业



年 级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月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注:本表仅供参考。

上一条: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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