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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安顺学院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评定 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01 09:41:49 点击量:

第一条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67号)文件精神“要认真落实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用于学生资助的规定,统筹安排,确保所有重点资助对象都能享受到资助”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资助对象为: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济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

(七)城镇低保户子女

(八)家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没有铺张浪费、追求奢侈的行为。

申请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评定对象、资助名额及标准

(一)评定对象:当年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重点资助对象以及经由学校认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名额及标准:根据每学年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的情况以及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重点资助对象的比重等因素确定,资助标准为2500元/生。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安顺学院全日制在读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与评定

(一)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年国家助学金评选评审结束后开展此项工作。

(二)具体评定程序为: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发我校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2.学生申请,班级评议。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填写《安顺学院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班级收集交至所在二级学院汇总。

3.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评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安顺学院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及学生个人申请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天的校级公示。

第七条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发放

(一)安顺学院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每年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两次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我校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所有重点资助对象都能享受到资助。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重点资助对象专项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表、评定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宣传和教育工作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国家、省市及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资助育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学生资助完成学业。

第九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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