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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安顺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审核发布:宣传部 发布日期:2015/08/09 10:54:53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住宿权利,规范学生住宿行为,维护和谐文明的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在校内学生公寓(宿舍)按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学校规定审批。

第二章 学生在校内住宿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校内住宿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使用住宿配套设施,享有住宿的相关服务;

(二)在公寓(宿舍)内开展正当、有益且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的活动;

(三)参加有关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教育、服务活动;

(四)对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服务单位及其人员的工作做出合理、公正的工作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五)在因公寓(宿舍)管理中不当言行而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校内住宿学生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配合学校住宿管理,服从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

(三)维护学生公寓(宿舍)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依法缴纳住宿费;

(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住宿和退宿

第六条 学生在校内住宿

(一)新生进校,先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手续,再到宿舍管理部门或其设立的临时办理点办理住宿手续。在集中接待时段之外到校的,应先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由其开具相关证明,持该证明办理住宿手续。(二)学生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住宿,并签订住宿协议。

(二)在校生在每学期开学初,到所在学校报到、注册后入住。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

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在校外住宿原因、住房详细地址、本人联系方式;(二)所在学院向学生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逐一登记后,由申请人及其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由所在学院研究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第1个工作日至10最后5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办理(有特殊原因者除外)。

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以及在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后果概由学生本人承担;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情。

经学校同意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其走读手续复印件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存档,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第八条 退宿

(一)学生毕(结)业、出国学习、休学、转学、退学、保留学籍或被开除学籍等,均需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离校程序单》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二)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由宿舍楼管理员到其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在《住宿卡片》上签章;室内设施有丢失、损坏的,应给予赔偿。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住宿不足15天的,退还住宿费;中途休学、转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开除学籍的,住宿时间在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住宿费总额的1/2,住宿期超过一学期的不退还住宿费。已退宿学生不保留床位,私人物品由个人保管,经学校批准复学的重新安排宿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宿舍)的值班、门卫、用电、用水、安全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生进出公寓(宿舍)须持有效证件,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男士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宿舍),女士不得进入男生公寓(宿舍)。

第十二条 寒假、暑假期间,各宿舍最后离开的学生应主动与值班室联系,把门封好。封门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启封。开学时第一个进入宿舍的成员进入前要主动与值班室联系登记启封。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

(一)在学校规定的休息及学习时间,不得在宿舍进行任何影响他人的娱乐活动。

(二)严禁晚归(最晚至23:00,周五和周六以及节假日延至23:30)。特殊情况晚归者必须在值班室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并登记晚归原因,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三)夜间就寝时段原则上不得外出。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外出者,要向值班室申明并做好登记;

(四)严禁擅自不归。

第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宿舍)内应注意个人卫生,自觉维护室内及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每天由值日生打扫宿舍,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如床单、枕巾、毛巾、被罩等)应干净整洁,并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

(二)不得有乱丢乱抛杂物、乱泼污水和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禁止在墙上乱刻、乱画、乱挂、乱贴、乱钉,严禁饲养宠物;

(三)严禁从窗户丢弃任何物品,不得在阳台、窗台和天台等处摆放任何有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宿舍)区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宿舍区乱停、乱摆、乱放车辆等。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观看淫秽录像等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宿舍)内以任何理由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明火设备、大功率用电器(经学校允许,因学习需要而自备的收录机、小型变压器、计算机、手机和台灯等除外),违者予以没收。不得在宿舍内外点蜡烛或有其他使用明火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拉电线或网线、装电灯、安插座和在配电设施或线路上挂物品。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宿舍)区内吸烟、喝酒;严禁在公寓区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严禁燃放鞭炮、焚烧杂物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留宿他人,不准私自更换房间或床位。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不得擅自将本宿舍的钥匙转交给他人;宿舍内不应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对于笔记本电脑、手机等易携带的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从窗口、阳台出入宿舍,未经允许不得到楼顶天台。

第二十四条 搬进或搬出电脑、行李等物品时,要主动出示自己的学生证或校园卡,并在值班室登记核准后,方可进出。

第二十五条 发现宿舍的门锁被换或宿舍物品被盗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值班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配合有关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离开宿舍要关窗落锁,在宿舍休息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

第二十七条 未带钥匙或钥匙损坏而不能进入宿舍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由值班人员开门。

第六章 设备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收费标准,配备学生公寓(宿舍)物品及设施。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水、电、床架、壁橱、桌椅、电话等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改变布局。宿舍内设施出现损坏,责任人需照价赔偿,责任人不明时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损失;恶意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申请开通并使用网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应遵守学校水电使用制度,勤俭节约、安全用电,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浪费现象。水电使用超额的,超额部分由个人或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二条 要主动学习消防知识,自觉爱护消防设施,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奖励规定

(一)学校每学年依据安全、公寓(宿舍)文化、卫生、纪律、公物维护、学习等指标进行考核,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荣誉称号包括学生公寓管理先进集体、文明寝室、优秀室长等。

(二)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考核成绩是考核各学生管理单位、学生工作干部和宿舍管理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处罚规定

(一)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校住宿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晚归、不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私自撬门、撬窗或破锁、破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公寓(宿舍)内饲养小动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在公寓(宿舍)内喝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公寓房间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在公寓(宿舍)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公寓(宿舍)内使用明火,使用违规电器,私拉电线、私安电灯或插座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燃放鞭炮、燃烧杂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分;

8、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容留他人引起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公寓(宿舍)或容许异性进入宿舍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9、故意向楼外丢弃物品或燃烧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分;

10、未经学校批准,到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在校内住宿;因在校外租房居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公寓(宿舍)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分。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公寓(宿舍)内的成员应积极协助学校处理,对隐瞒事实或作伪证的加重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时,学校可根据需要临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安学院发〔2009〕5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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